A1:
幸福盟發起的愛家公投共三項:
一、婚姻定義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二、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三、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A2:
本項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因本公投係針對「婚姻定義」是否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公投案,故簡稱為「婚姻定義公投」。
A3:
本項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本公投簡稱為「適齡性平教育公投」,係因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及國小)學生的身心正經歷急速發展的階段,心智尚未成熟,此時實施同志教育,灌輸多元性別、性別光譜、同性性行為等教學,恐有害學生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的自然發展。因此,幸福盟發起本公投,主張性平教育應「適齡」,學校不應對國民教育階段之國中及國小學生實施同志教育。
A4:
本項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本公投簡稱為「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大法官748號解釋肯認得以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正如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7段所指:「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可見,對於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之方式,不以修正民法為限,以其他法律或形式亦可達成保障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權益的目的。
其次,異性結合和同性結合在生理上有本質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和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是故,以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的權益,不僅符合大法官748號解釋之意旨,更是對於現行法衝擊層面最小、較具效率和經濟、減少社會成本、且能兼顧同性結合特性的最適當法律設計。
A5:
幸福盟發動的公投案均與「家庭議題」有關,為了促進國人對婚姻家庭及下一代教育的重視,我們發起「婚姻定義公投」和「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邀請人民省思婚姻的意義。透過「適齡性平教育公投」,我們盼望能強化家長參與,邀請更多家長關心子女教育,使兒少身心健康發展的權益能受到重視。
近二十年來,隨著台灣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台灣婚姻家庭面臨嚴峻的挑戰。單親家庭、隔代教養、老人照顧與兒少教養等需要,均需全體國人共同關心。當台灣有許多婚姻家庭正瀕臨破碎和瓦解的時候,國人需要的是「家庭主流化」政策,讓政府按各家庭的需求提供幫助,挹注社會資源。因此,幸福盟盼望透過關乎婚姻家庭和兒少教育的公投,喚起國人同胞對於台灣婚姻家庭議題的重視。
A6:
不對。在歐美國家有先例,婚姻定義可以公投。統計資料顯示,全世界已發動過40幾次的全國性和區域性婚姻定義公投,例如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愛爾蘭、百慕達、澳洲等國。除台灣外,在羅馬尼亞也有團體正在募集婚姻定義公投的連署,可見婚姻定義公投是世界正在發展的趨勢。
A7:
有,在斯洛伐克,2015年曾就校園性教育辦過全國性公投,公投範圍包括:若學生或家長不同意,學校不能強迫學童接受有關性行為方面的教育。
A8:
「婚姻定義公投」和「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是創制立法原則的公投案,據《公投法》規定,這類公投案通過後,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屬於重大政策的複決案,《公投法》規定,此類公投案通過後,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的必要處置,就是教育部應依照公投結果,刪除《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同志教育」之文字。並將 97 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涉及性別平等教育中的同志教育內容,予以移除。
A9:
關於同性二人共同生活權益之保障方式,大法官認為屬立法形成的空間。正如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7段所指:「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婚姻定義公投主張,應於民法中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同時為了符合釋字748要求,並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或形式,行使748號解釋所稱之「婚姻自由」(亦即解釋文所指之「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民法婚姻規定仍維持一男一女之結合,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仍得以其他法律或形式獲得保障(例如同性伴侶法或同性結合法),這樣的立法政策有助於維持法安定性,且是對現行法衝擊層面最小,較具效率和經濟、減少社會成本、且能兼顧同性結合特性的最適當法律設計。
A10:
當然有用!公投可帶來政治力和法律面的影響力,這也是為何《公投法》出爐後,許多民間團體積極連署公投的原因,就是因為公投是議題倡議的平台。
就政治層面來說,公投可讓執政者具體知道,有多少選民關心這個議題。而當公投綁大選,上看數百萬的公民投票將形成一股不可忽略的政治力量,使政府因有選民監督特定議題,而不敢輕忽或怠慢。
就法律層面來說,公民投票具有實質上的法律效果。依據《公投法》規定,若創制案公投成立,立法機關必須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若是複決案,總統或權責機關有義務為必要的處置。此外,《公投法》也規定,「兩年內」政府不得修正或廢止依據創制或複決案所為的相關修法或處置。
A11:
我們的任務很簡單,就是把愛傳出去。我們鼓勵每位連署人,一人至少拉20票,每一位連署人要牽到20雙手,跟對方說明20分鐘,讓人們了解愛家公投的意義,然後交給全民決定我們共同的命運。
對於11月24日的投票結果,愛家公投的目標設定在開出500萬以上的同意票。
A12:
若公投順利綁大選,將在今年11/24(六)大選當日投票。
A13:
公投案第三階段「通過」的門檻有:
(1)同意票多於反對票
(2)有效同意票高於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推估至少需490萬票(包含公投法下修後參與公投的18歲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