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根據立法院所公佈之同性婚姻6項提案理由進行分析(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此提案主要由尤美女立委所提出,欲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兩字改為『雙方』,以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經詳細研究發現其中有許多問題,整理如下。

 

 

同性婚姻理由1依據我國2010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回應與說明1、國際共識及我國憲法並不支持,聯合國公約(ICCPR)並不支持同性婚姻

聯合國公約(ICCPR)並不支持同性婚姻,公約內容是:①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②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③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解釋此公約所指的婚姻權利是指「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而且就算兩公約支持同婚,我們也有自己的主權來決定國內的事務,臺灣的主權不容侵犯。


 

同性婚姻理由2、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文提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確認婚姻係屬制度性保障之範疇,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

回應與說明2、我國憲法不支持同性婚姻

我國憲法不支持同性婚姻,此釋憲案是強調一夫一妻,並解釋通姦罪不違憲,內容:「因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 另尚有大法官釋憲第242、362、552號等釋憲案皆強調我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可見憲法支持的是台灣現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理由3、同志族群因社會歧視汙名而不易現身,但各國研究均顯示同志家庭佔人口一定比例,卻無法享有身分關係的承認與相關權利及福利

回應與說明3、臺灣已是一個自由社會

同性性行為無益於全國公共利益。臺灣已是一個對同性戀者極友善的自由社會,同性戀者有選擇其私生活方式並與有同性共同居住的權利等,國內法律已相對寬鬆,不像新加坡或其他國家定有雞姦法禁止同性肛交。另一方面,國際間對於同性戀是否為天生仍多爭論。同性間的性行為,並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也不利於國家人口發展,甚至容易傳染愛滋病,造成國家財政負擔,再者根據針對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所作的研究顯示,同性婚姻家庭已帶給其子女許多負面的影響及造成許多社會問題。


 

同性婚姻理由4、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為國際社會之人權進步象徵。全球有荷蘭、比利時、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和丹麥,加拿大和阿根廷等十一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

回應與說明4、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代表是人權進步

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代表是人權進步,人權概念不應隨意擴充。在歐洲國家中,僅少數歐盟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少部份國家承認其享有「某種形式的登記關係」,多數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歐洲人權法院針對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均判決其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僅同意各州可自行決定,但仍對婚姻的定義保留,未作出任何判決。華人世界有許多優良的傳統及價值觀,也將是未來世界的主流之一,臺灣沒有必要全盤接受歐美的作法。


 

同性婚姻理由5、2012年現任美國總統歐巴馬亦已公開表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美國和墨西哥,都有部分地方政府開放同性婚姻

回應與說明5、政治人物的立場常常改變,並不可靠

政治人物的立場常常改變,並不可靠,歐巴馬2008年大選時曾表示反對同性婚姻,之後可能因其他因素而改變,而歐巴馬強調這只是他個人的觀點,他仍支持由各州的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承認同性婚姻,美國各州在這一問題上意見分歧。


 

同性婚姻理由6、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正式發表「日惹原則-將國際人權法應用到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問題」,第二十四條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家庭,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家庭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回應與說明6、同性婚姻並不是國際多數意見,一男一女的婚姻才是

聯合國的組織和聯合國大會由各個國家代表通過的決議和文件是不一樣的。聯合國的組織有各式各樣、各種層次的委員會,他們又會有自己的意見或表態,但他們並沒有權力約束聯合國成員國。 在聯合國的組織裡面,的確有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如「日惹原則」的發佈,但其他有主權的國家是沒有必要接受他們的立場的。
然而聯合國中多數國家是不支持同運的,如2004 年於卡塔爾的多哈(Doha)召開的國際家庭會議及發表的《多哈宣言》(聯合國檔案A/59/592),得到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歡迎會議舉行及注意其成果,而《多哈宣言》亦獲149 個聯合國成員國簽署(78%支持率)。《多哈宣言》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16 條:「1、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2、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結婚。3、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 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確認家庭是由一位丈夫與一位妻子(husband and wife)所組成的。《多哈宣言》中由男女雙方經婚姻組成家庭才是聯合國成員國當中的主流意見。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關心弱勢,尋求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的問題,但不應修法把固有好的婚姻及家庭制度都毀掉了,為了下一代,臺灣應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讓孩子們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