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同性婚姻的關鍵在事實調查結果(大法官人事案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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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立法院進入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案的審查程序,總統府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含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共7人。民間團體「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和政治團體「時代力量」就他們所關心的社會議題,各自向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提問。除各大議題(例如原住民、轉型正義、年金、廢死等)外,兩團體均將同性婚姻置於提問中。他們的提問是否是在為同性婚姻造勢,耐人尋味。

隨著大法官被提名人的答覆出爐,各大媒體內部的同運樁腳記者也積極磨刀霍霍,以新聞報導之名行推動特定意識型態之實,使得市面上充斥從同運觀點出發的「假中立新聞」。有鑑於此,台灣守護家庭網站小編為那些關心家庭議題的朋友們整理以下資訊,供各界參考:

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保持中立   同婚關鍵在事實調查結果

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指出:「同性婚姻….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從這段答覆中,我們可知許宗力教授是個謹慎、有智慧的學者。在同性婚姻議題上,他認為必須先進行事實調查,確認「同性戀是否先天 / 後天?同性戀是否病態、需要治療?」。唯有在事實的前提確認後,才能進入憲法討論:「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是否違憲?」

可惜的是,當人們被特定意識型態操弄後,就會陷入主觀情境。甚至還有人會因為許教授沒有積極支持他們的意識型態,在網路上攻擊他。挺同運團體婦女新知亦無視許教授的憲法專業,發新聞稿罵他「無知」。

支持同婚的人常以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1973年將同性戀性傾向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作為同性戀性傾向不是精神疾病的科學證據。然而大部分人卻忽略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的決定不是基於科學研究,而是以舉手投票表決為基礎,這個決定背後是有政治動員因素的。簡單來說,同性戀去病化是同運政治施壓的產物

因此,本站人員也支持對於「有同性戀性傾向或同性性行為的人」進行「大規模的事實調查」(小規模會樣本太少不具代表性)。惟如挺同運的婦女團體婦女新知所指:「所謂的實證調查研究常被意識型態操弄」,例如研究計畫出資者的立場、研究者的意識型態、樣本的取決和數量、研究方法之設計,均能將研究成果導向同運人士要的結果。既然現在已有同性婚姻的案件繫屬於司法院大法官,未來在進行事實調查程序時,我們提醒大法官:有心人士要製造出「同性戀性傾向是先天因素」「科學家找到同性戀基因」「性傾向不可能改變」「同性伴侶領養小孩對下一代完全無害」…等結論絕非難事。如果未來有挺同運學者以「國外法院的事實認定」作為佐證,亦請大法官們將以上諫言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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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是否合憲?兩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認為涉及國民法情感

 

論到同性婚姻議題,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烱燉法官表示,性別平權與傳統文化的衝突要如何調和,「似應兼顧憲法精神及國民的法情感」。他權衡目前的社會氛圍,指出「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因此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

觀察蔡烱燉法官的文字,他並未表態支持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制度與否,僅表明大法官的見解得按時代變遷。儘管蔡烱燉法官用心良苦、字字斟酌謹慎,其溫和中立作法卻招來挺同運團體婦女新知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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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類似立場的亦有張瓊文法官,其立場偏向德式同性伴侶制,並未躁進為同性婚姻背書。張瓊文法官贊成基於人性尊嚴,保障同志的基本權(本站也認同)。「但是否賦予和兩性婚姻相同的權利,則為另一層次的問題。」她強調,「此一問題涉及高度的倫理價值,與每一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不是冰冰冷冷的法律,自有必要斟酌傳統文化與民眾的道德觀念,審慎處理。」除此之外,張瓊文法官指出,「同性婚姻先天上和兩性的婚姻關係有其無法自然生育子女的基本差異,而此為延續人類生存之根本方式,德國以特別法承認其有類似婚姻的共同生活模式,不失為折衷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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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社會變遷  兩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願支持同性婚姻

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教授雖然表態支持同性婚姻,但他10月19日下午在接受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的詢問時,他解釋支持同性婚姻是基於「時代的演變」、觀念的變遷。但是他同時也極力呼籲:「司法應該要比較謙抑,而交給立法者來決定的,畢竟立法者才是真正民意的來源。」可惜這段發言因為不符合同運的期待,媒體通常只會簡化報導詹森林教授挺同婚的立場,而忽略他背後的考量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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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一位支持同性婚姻的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教授,他認為同性婚姻涉及「性傾向」問題,而非「性別」問題,指正部分論者錯誤的詮釋。

他在答覆民間團體的文件中,指出「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僅承認異性婚者,至少依實質合理關聯性基準,須證明該制度的採行存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並進一步解釋,「過去,婚姻以傳宗接代或養育子女為中心,僅承認異性婚,或可認定具有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惟「時至今日,這種婚姻觀念已經遭到強烈質疑」。換言之,許志雄教授支持同性婚姻的關鍵也是基於婚姻觀念的社會變遷。他指出,「如果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係為兩人間的永續共同生活賦予法的承認,不再以養育子女為中心,則有何理由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若社會「仍執持傳統婚姻觀念,否定同性婚」,許志雄教授認為,至少應借鏡德式同性伴侶法。

 

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稱美國最高法院的立場為「極端」

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教授在面對關於同性婚姻之詢問時,他三番兩次表示「目前已有關於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案繫屬於司法院大法官」,為避免產生影響審判獨立的疑慮,他拒絕就個案表示意見。

不過他10月20日上午於立法院接受陳曼麗立委的詢問時,他以個人的立場,表達對於同性伴侶的「同情」。在制度層面上,黃昭元教授指出,未來台灣有兩條路,例如由立法院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像有些國家制定同性伴侶法,讓兩邊(指異性/同性伴侶)待遇盡量一致。然而,「同性伴侶法是否是好的選擇?或是沒有問題?」黃昭元以美國的法院為例子時,黃形容道「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立場,相對而言是比較『極端』,所謂『極端』就是說『反正就是要一樣』,你叫他伴侶,就不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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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大法官被提名人忽略同婚可能對第三人和社會有害

本次大法官人事案中,有位被提名人極具爭議性,那就是黃瑞明律師。黃律師是尤美女立委的丈夫,尤美女立委為現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多年來積極推動同性婚姻、通姦除罪不遺餘力。

聯合報報載:

「檢察改革協會召集人陳瑞仁指出…『以後老婆(尤美女)立的法,老公(黃瑞明)敢宣告違憲嗎?』他們夫妻倆在身分上有利益衝突問題尤美女所經手的法案日後若聲請大法官解釋,黃也應該要迴避如果尤美女要擔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那黃瑞明就不適合當大法官,他們夫妻應該作出選擇,不能兩個都要,畢竟這涉及大法官的身分迴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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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律師除了未傾聽民間意見進行利益迴避外,從他對外的發言,亦可看出他那濃烈的同運意識型態。詳查黃瑞明律師答覆民間團體的文件,他先「假設」同性婚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作為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的基礎。然而同性婚姻真的對第三人和社會無任何妨礙嗎?黃瑞明律師是否有認真看遍正反兩方的說詞?還是受立委老婆尤美女和意識型態影響,忽略反方的研究報告和資料?

關於同性婚姻將為第三人和社會帶來的負面效果,坊間已有相關資料可供大眾參閱,例如在〈同性戀扶養初探〉一文,就有舉出同性戀家庭不適合扶養兒童的三大因素:1. 同性戀關係的不穩定性 2. 同性伴侶中的暴力問題  3. 藥物濫用及精神狀態(請見《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342-343頁)

 

其他論點因本文篇幅有限,茲不贅述,台灣守護家庭網站邀請大法官被提名人和關心同性婚姻議題的朋友們,能一起來閱讀以下資料:

關啟文、戴耀廷、康貴華等人合註(2005)《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天地圖書出版。

關啟文(2015)《同性與變性─評價同性戀運動和變性人婚姻》,宣道出版社。

楊思言,〈同性婚姻其實不是婚姻平權〉, iQuest,2015年6月30日。

楊思言,〈西方開始質疑同志運動的原因〉,香港獨立媒體,2014年2月25日。

Benoît Talleu(楊思言譯),〈我不是你的獎品,不是你的權利!—— 一名孤兒的心聲〉, iQuest,2013年9月13日。

新聞報導:〈最新!沒有科學證據顯示同性戀是天生的〉(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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