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上任後,首度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業務,他支持多元、平等,認為修民法親屬篇較複雜,因此支持訂定同性伴侶法。目前法務部的「同性伴侶法」還在研擬制定中,但是伴侶盟之前提出的多元成家法案,包裹「同性婚姻」、「伴侶法」及「家屬制度」三項法案,有諸多引人爭議的地方,其中伴侶法的爭議包括:
(1)「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居間均可締結。以平等協商、照顧互助為基本精神。」事實上,想要永久共同生活互相照顧的非親屬,在現行法上已經可以辦理戶籍登記成為家屬,不但能與家長互負扶養義務,甚至可享稅賦減免之福利(參考民法1123條),因此本條與民法重複,並無立法之必要。
(2)「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請求民事賠償。」雖然後面有一條但書,是讓伴侶自行決定是否要互負忠貞義務,但是這種類似婚姻,又不像婚姻的結合,允許同性、多元伴侶只享受婚姻權利,卻不必擔負忠貞或照顧伴侶的責任,這在人類情感的需求上不但背道而馳,在社會道德價值上也是很不好的示範,這對居住在這個國家的人民以及社會的安定發展有何好處?難道政府一昧追隨世界各國政府致力討好同性戀、不婚主義者,一步步解構婚姻家庭,就是跟上世界潮流嗎?
(3)「可收養小孩。」雖然法案中有提到需個案審查,但針對「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中的兒童最佳利益是甚麼?如果一個法案制定的基本動機是為了成人的需要,如何討論兒童的最佳利益?兒童擁有被他們爸爸媽媽養育的權利,不論是同性戀或是異性戀,都不能任意剝奪孩子這個基本權力。在婚姻制度中真正保障的對象是兒童,伴侶制度不必互負忠貞義務,又可以收養小孩,基本上已經枉顧兒童的最佳利益。許多被同性戀撫養長大的孩子,都站出來見證同性收養小孩,是違反兒童權利和福址。
「如果兒童只是需要兩個相愛的成人,那我有了媽媽和她的伴侶就應該足夠,但對兒童成長來說還是不夠。」由一對女同性伴侶撫養長大的katy Faust說,撫養她的其中一位伴侶是她的親生母親,Katy Faust說:「兒童也需要爸爸,我需要爸爸,…如果婚姻只在乎成人的愛情,沒理由反對同性伴侶結婚,但政府是不能只簡單地考慮到成人的愛情,政府要考慮兒童,政府若要認可某種家庭結構,有孩子的家庭應該讓爸媽並存,若政府要鼓勵任何成人關係,那關係不應讓孩子失去父母。」Katy Fausty現在也已經是一位母親,而她的母親也同意她的看法,因即便是由兩個男人撫養她長大,同樣也取代不了她是Katy母親的這個重要意義。Katy現在已為人母,她非常了解有些事物是只有爸爸才能給孩子的,同樣的,兒女從她身上所得到的,是爸爸再怎麼努力都無法做到的。從Katy的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儘管她的兩個媽媽非常愛她,她也很愛他的兩個媽媽,但在Katy內心深處有一個需要,是只有他的爸爸才能滿足的。同時擁有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是孩子生來的基本權利,就是他的最佳利益,如果為了成人的需要,硬是拆散這樣的關係,兒童的最佳利益就再也不存在了。
修改婚姻定義就是重新定義親子關係,說孩子可以沒有父親或沒有母親是不公義的,同性伴侶法不過是同性婚姻的變身,有人天真的說,那麼只要不讓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就可以了,真是這樣嗎?義大利剛通過「同性結合法」後,保守派政治人物都慶幸該法並未准許同性配偶領養子女,但一些知名的義大利律師和法官卻不同意這看法,都認為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甚至透過代理孕母或精子銀行生下有血緣關係的子女,這是早晚會發生的事。因為若將同性結合視為等同異性戀家庭的話,那麼異性家庭所享有的所有權利,也必須平等地讓同性伴侶享有,否則就有歧視之嫌。一開始通過的同性伴侶法,若沒有包含收養子女條款,並不是同運的讓步,而是達到目標的過程,執政者若是為了討好或安撫同運的抗議而讓步,或說這樣才是人權,才是愛同性戀者,那麼執政者真的要好好想一想,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一個國家如何照顧兒童、教育兒童,如何考慮兒童權益,是一個未來進行式的概念,代表這個國家的政府,是否具備前瞻性的眼光和能力,因為這關係著整個國家未來的狀態(包括: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產業發展等等),在各方面是否能持續進步不致隨波沉淪。
改變婚姻定義牽連極大,若能真正以兒童最大權利去考慮整個國家政策,就會知道你應該支持怎樣的婚姻制度,而不是只在成人的需要後面加上「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就可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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