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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逝世反對同性婚姻美法官史卡里亞 曾主張:『以公民投票表決同性婚姻是否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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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依舊為同性婚姻吵得沸沸揚揚之際,傳來法官史卡里亞(Antonin Scalia)過世的消息。討論同性婚姻的部落格(Conjugality)是卡里亞生前經常發表意見的地方,他的言論不是出於同性戀恐懼症,而是出於他認為規範及重新定義婚姻是國會的職責,而不是(最高)法院。

史卡里亞對同性婚姻的觀點且是基於對美國憲法的解釋。他忠於原始文本,認為憲法的意義早就固定,法院的責任乃是去瞭解美國建國先賢想透過憲法達成什麼成果。同性婚姻不是建國先賢們想要傳給未來世代的其中一種自由。

遺憾的是,在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件事上,史卡里亞卻是站在敗北的那一邊。但是,他反對同性婚姻的許多明快、尖刻意見,終將被視為預言。茲摘錄他所言數端:

羅默告埃文斯案Romer v Evans1996年)

美國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三票通過科羅拉多州憲法修正案,該案旨在讓保護同性戀或雙性戀的條文不至於違反該州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史卡里亞持反對意見。

他說,當最高法院在這場文化戰爭中靠邊站時,法官理當扮演騎士,尤其是聖堂武士的角色,而不是惡棍。因為法官所反映的觀點和價值觀會被全民採納,他們對同性戀的看法會成為各公私機構為求職者面試時,拿來當證據的口實,並以此決定是否錄用求職者。

面試官可能因為求職者是共和黨人、姦夫、唸錯學校或加入錯誤的鄉村俱樂部、吃螺肉、花花公子、穿著皮草、恨惡芝加哥小熊棒球隊……,而拒絕錄取他。

但是,如果面試官是因為反對同性戀,而不願意與求職者成為同僚或工作夥伴,他就違反美國法學院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宣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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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倫斯告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2003年)

美國最高法院曾以六票對三票推翻德州反同性戀法案,促使同性戀行為在全美各州都合法化。史卡里亞反對。

如今的民意其實是最高法院的產品,也是法學專業文化的產品,這意見卻是簽字認同所謂的同性戀議程。史卡里亞說,他所謂的議程是指由若干同運活躍份子指導的計畫,這計畫旨在消除傳統上對同性戀行為施加的道德羞恥感……。

*****

史卡里亞指出,從這件事可以清楚看出,最高法院在這場文化戰爭中靠邊站,脫離它應當扮演讓民眾放心的中立觀察家角色,理智地觀察民主法則的運作情況。許多美國人並不希望有人在他們公司公開從事同性戀行為,或由同性戀者擔任他們子女的童軍隊長和老師,或在他們家寄膳宿。美國民眾視此為自保之道,以免自己和家庭受到同性戀這種不道德且有害的生活模式影響。

史卡里亞說,最高法院卻視民眾這類自保行徑為「歧視」,且認為身為法官,就應該發揮功能,阻止這樣的事情。因此,最高法院已經被法學專業人士的反反同性戀文化染了色,這種文化的態度似乎尚未可知會不會明顯地成為「主流」……。

*****

史卡里亞表示:「且讓我說清楚,我絲毫不是反對同性戀者或任何其他團體,透過正常的民主程序,推展他們的議程。社會對性觀念和其他道德觀的認知,往往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且每個團體都有權利說服其成員,相信這個團體對某類問題的觀點是最棒的。同運份子已經在某些方面獲得成功,企業界都知道,德州是全美少數幾個將私人、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行為視為非法的州。」

但是,奉勸其成員追隨團體的價值觀是一回事,將個人意見強加在民主化的多數人身上,又是另一回事。史卡里亞說:「我不會再要求任何一州將同性戀行為非法化──或者表露同性戀行為有多麼不成體統──我會直接禁止同性戀。德州的抉擇正是在傳統民主行為範圍內的舉措,因此德州境內不應該再受到最高法院嶄新『憲法權利觀』 的干預,最高法院似乎對民主變革感到不耐煩。」

史卡里亞表示:「確實『未來的世代可能看見,一度必要且適當的法律,事實上只是在壓迫某些人』。當這樣的情況發生時,後世的人將會廢除這些法律。但是,我們制度的前提乃是:這些判斷必須交由民眾決定,而不是任憑自以為懂得什麼才是最好的特權統治階級去裁決……。」

*****

史卡里亞的意見是:除非有人認為,做人的原則和道理與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無關,否則勞倫斯告德州這個案子「並不涉及」同性婚姻的問題。許多人將會巴不得最高法院安慰我們說,事情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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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 2015年)

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及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最高法院以五票對四票,通過同性戀伴侶擁有結婚的基本權利。史卡里亞反對。

今天的法令說:「我的主人(就是3億2,000萬美國民眾的主人)乃是最高法院屬多數的九名法學專家。他們對這類案件的意見事實上會有最深遠的擴展效果──我們甚至想像得到,其擴展範圍可能還在於最高法院有權力創造憲法及其修正案未提及的『自由』。由未經選舉產生的九人委員會重新修改憲法,這樣的做法始終會伴隨著過度誇自由,卻剝奪民眾最重要的自由權──就是在1776年美國革命成功及獨立宣言所制定的民眾管理自己的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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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事,史卡里亞認為,除非最高法院出面阻止,否則公開辯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才能將美國的民主昭顯到最好的地步。熱烈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的個人,卻能彼此尊重地說服民眾支持他們的觀點。美國民眾會考量這些辯論的意見,並以公民投票表決此事。無論是直接選舉,或透過選舉團投票,美國已有11州的選民選擇擴大傳統婚姻的定義。但是,有更多州的選民決定不修改婚姻定義。不論輸贏,雙方陣營的倡議者仍繼續推動他們的理念,以確保稍後的公投仍能獲勝。這正是我們的政府體制應該運作的模式。

史卡里亞指出,這是赤裸裸地需要以立法解決的司法問題──事實上,這是超級立法權才能解決的問題──但這樣的做法卻違反我們的政府制度。除了受憲法限制,需要全民同意的事務之外,各州都有自由可以採行他們喜歡的任何法律,即使是冒犯公認為司法部「合理裁決」的法律亦無妨。將民眾附屬於九名非經選舉出任的法學專家委員會,這樣的政府制度並不配稱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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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選為法官的人都是因為擔任律師的品質受到肯定的人,卻不論他們是否反映特定選民的政策觀點。因此,聯邦司法機構很難橫跨全美受到認同,這毫不令人驚訝。

例如最高法院,它是由九名法學專家組成的,這些人全都是哈佛、耶魯大學法學院畢業的成功律師。其中四人是土生土長的紐約市民。八人在東部和西岸的州長大。只有一人來自中部。但是,其中卻沒有西部人,也沒有基督徒(基督徒占美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一)。  

史卡里亞指出,這樣毫不具代表性的法官團體卻要裁決會導致當今美國社會大變動的同性婚姻案、回答美國人已經承認的憲法條文賦予的婚姻定義。但是,司法部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上居多數票的那些法官卻說,他們不是按憲法定義裁決此案的。讓非由選舉而出,高度不具代表性的法官裁決同性婚姻案,是極違反民主原則的憾事。

史卡里亞說,當然這些法官諱莫如深的意見經常前後不一致且毫無邏輯。「婚姻的本質乃在於透過永續的連結,兩人共同發現其他自由,譬如言論自由、親密自由和靈性發展自由等。」真的嗎?有誰會認為,親密和靈性是自由權?如果親密是一種自由,一定會有人認為,婚姻只會削減親密自由權,而不是擴大。

史卡里亞認為,世人並不期待從詩詞和激勵人的哲學中找到邏輯與精確性,這些東西要在法律中才找得到。今天美國民意中所包含的邏輯與精確素質卻必須削減最高法院有清楚思考力和審慎分析力的清譽,才彰顯得出來。(文取材自mercatornet.com)

 

資料來源:Scalia on same-sex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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