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同運下個攻擊目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經營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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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附帶損害宗教私校的自由及父母權利

許多美國教會、猶太會堂和清真寺同時也經營學校,他們將會是同性戀運動下一個攻擊的目標。反對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高法院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觀察說,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的裁決「翻轉自由真諦的初衷」,「很可能導致其他受憲法保護的自由受到附帶的損害……。顯然公民權和宗教婚姻觀無可避免地將陷入衝突」。

明尼蘇達州律師史萬森(Nathan Swanson)指出,繼美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美國政府很可能要求各宗教機構在保留他們免繳非盈利稅的資格(要放棄宗教的婚姻觀)與維護信仰觀之間做選擇。但是,「附帶的損害」將不會在他們的聖所門口停住。在全美三萬家私立學校中,教育部的私校普查(Private School Universe Survey)發現,有68%的私校具有「宗教傾向或宗旨」,且有80%的私校學生上的是宗教學校。附屬於宗教的這類私校在學生選校的運動中扮演重要角色。

婚姻平權案可能迫使私校必須決定,究竟是要堅守信仰拒絕同性婚姻,還是要保留他們參與選校計畫的資格。選擇前者的各校將被迫關閉,以避免政府稽查及干預信仰事務。美國廣泛的私校關閉事件將促使學生改而唸公立學校。這將阻礙選校運動,因為即使有優惠或其他資助,家長仍可能供不起倖存之非宗教性私立學校的學費。選校運動只剩特許學校和私立世俗學校可以選擇,這將讓最需要更多教育選擇的學童和家庭,鮮少有選擇餘地。

司法判例、宗教學校及家長權利 

在澤爾曼告西蒙.哈里斯案(Zelman v. Simmons-Harris)中,最高法院裁決俄亥俄州優惠計畫合乎憲法,該計畫允許父母使用優惠援助金支付子女唸私立宗教學校的學費。但值得注意的是,參與這項優惠計畫的學校必須同意,不在有關種族、信仰或族群背景上進行歧視。換句話說,先前有幾州的判例是要求參與這類計畫的學校必須採取不歧視的政策。

但是,不像澤爾曼案涉及的不歧視立場,性傾向不在聯邦政府保護的條款內。無論如何,有些州禁止在職場、公共設施和其他事情上,對性傾向懷有歧視。因此,這些州可以設立條件,要求參與優惠計畫的私校必須同意不歧視性傾向。但是如果學校附屬的宗教機構相信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的話,該校恐怕很難同意不歧視性傾向。

其他先例也形成問題。鮑伯瓊斯大學(Bob Jones University)對美國政府案(1983年)建立了一項規矩,就是如果宗教大學採行違反政府公共政策的事,國稅局即可取消該大學的免稅資格。就此案而言,鮑伯瓊斯大學乃因禁止不同種族的學生在校園裡談戀愛,而遭法院按「自由行使權」(Free Exercise rights)規定,裁決政府旨在「消弭校園種族歧視」的政策比學校喪失免稅資格的擔子更重要。

最高法院法官肯尼迪(Justice Kennedy)與幾位自由派法官可能也主張,學校拒絕採行非歧視政策,會「貶低」或「損害」同性伴侶,因此對學習環境產生負面衝擊,或使得與「婚姻平權」觀相反的信念成為永恆的觀點。根據對鮑伯瓊斯大學這案例的分析,法院有創意的上述裁決似乎危害私立宗教學校免繳非盈利稅的資格。

宗教自由恢復法案 

宗教自由恢復法案(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簡稱RFRA)可能給予私立宗教學校一個防衛,只要這類學校符合個人處於RFRA的定義之下即可。在RFRA底下,政府「不得大肆增添個人行使宗教權的負擔,即使這負擔是來自普遍適用的法則」,除非政府「能證明將這樣的負擔應用在個人身上,(1)是在贊助不得不行的政府利益;(2)是最少限制進一步促進政府利益的方法。RFRA含蓋「任何宗教的行使情況,無論是不是被迫行使,或效忠於宗教信念體系的核心理念」。

州的限制法規禁止堅守婚姻是男女結合定義的私校,參與優惠計畫或其他選校計畫,可能就是在增添私校行使宗教權的負擔,因為它將干預學校的宗教使命,就是要用他們的信仰去教導學童,並幫助貧窮和弱勢的學生獲得有品質的教育。私立宗教學校可能面臨天主教領養機構所面臨的同樣困境:必須在宗教信念上妥協,改而遵從州政府指令的「包容」,或不再維持他們的宗教信念。

婚姻平權案的後果是:政府可能主張其「不得不行的利益」端賴消弭對性傾向的歧視而定。這利益將迫使州禁止違犯的私立宗教學生參與用納稅人的錢贊助的選校計畫,以避免所謂的歧視永久存在。目前尚不清楚,在缺乏審核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將如何協調這些利益的輕重,但婚姻平權案的裁決顯示,目前美國法院將視加快廣泛接受同性婚姻及消弭對同性戀的憎惡和敵意,為合法且不得不行的政府利益。

無論如何,在「最少的限制」刺激下,政府要符合給私立宗教學校增添最小負擔的標準,將是個挑戰。禁止私立宗教學校與支持傳統婚姻的宗教機構有關連,等於是完全關閉了讓這些機構參與選校計畫的大門。面臨政府這個「動機」,私立宗教學校將必須靠募款或限制學生報名人數,才能繼續經營得下去。州政府這樣的行動不是動機,而是命令,它強化了州權力,卻弱化文明社會。

家庭自治 

還有另一條更鞏固的方法,可以保留私立宗教學校參與選校運動。那就是早在RFRA制定以前就有的所謂「家庭自治個案」(family autonomy cases),它可以挪除或減緩這類私校被限制參與優惠及其他援助方案的威脅。

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925年就裁定,奧勒岡州法律要求八到十六歲學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必須將子女送到公立學校,這是違法「干預家長和監護人按自己能力所及,指揮子女被扶養和受教育的自由」。

史萬森(Nathan Swanson)認為,州議員和聯邦議員應該推動立法,避免政府要求學校採行不歧視性傾向的政策,以便保留參與優惠補助、免稅或教育儲蓄帳戶計畫(educational savings account programs)的資格。第一修正案防禦法案(The First Amendment Defense Act)是防止美國的宗教自由和良心權受到聯邦政府威脅的好開端。各州需要類似的政策,尤其是旨在保護教育自由的政策。無論各校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如何,擁護選校計畫的人應該團結起來,保護私立宗教學校的宗教自由。

值信仰被蔑視、傳統文化觀點被視為「仇恨」之際,通過立法及倡議反同性婚姻的理念並不是容易的事。但這一場仗卻值得打。史萬森說,我們必須保護憲法權利、誠摰地保留傳統信念免受群體暴力的攻訐、為下一代孩子保有高品質的教育機會。藉由繼續打這場仗,擁護選校計畫的人足以避免任何進一步「倒錯自由起初意思」的事,且能讓學童與家長免於在這一波文化墮落中,成為「附帶的損害」。(文取材自mercatornet.com)

 

【資料來源】

www.thepublicdiscour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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