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要重視兒少權益及家長意見 不應被同運團體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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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說的和真實狀況不一樣,事實上是台灣的家長及孩子們被同運團體給霸凌了。
媒體說的和真實狀況不一樣,事實上是台灣的家長及孩子們被同運團體給霸凌了。

 

最近在網路上大量傳閱的「高一公民課本 充滿同性戀文化」( 網址: https://taiwanfamily.com/97392  ),引起家長不滿及熱烈討論,以教育部公布的最新高一「公民與社會1」課本為例,不但使用引發對立與仇恨的字眼:「異性戀霸權」、「恐同症」,還有激進的性別觀念,例如,「同性婚姻應合法化」、以及具爭議的「金賽性別光譜」「教導學生情慾對象不一定和生理性別有對應關係」,甚至直接告訴孩子「性傾向是游移的」、「男生不一定愛女生」、「女生不一定愛男生」,許多家長都憤怒表示「已忍無可忍!」,但是同運團體及性別團體卻覺得這樣教孩子很好。因此,本文認為有幾點觀念須澄清:

 

一、教育部須重視兒少權益及家長的意見,不應被同運團體綁架

未成年孩子的性傾向發展被混亂的引導了,誰要承擔後果,是教育部嗎?是老師的嗎?是同運團體嗎?都不是!是家長要承擔。孩子是家長的心肝寶貝,家長每天努力打拼為了誰?不就是為兒為女忙到老。所以教育部更應看重家長的意見,不能只是徵詢同運團體、性別激進團體或激進性別專家的意見。大部份家長希望孩子在學校所接受的教育要按著心智發展,按部就班,學習耐心等待成長,而非揠苗助長地灌輸各種似是而非的激進性別理論,把孩子當作白老鼠一樣做實驗。

 

二、教育部未尊重家長權利,家長的教育權被忽略

家長對子女有教養權,所以孩子受教的內容必須經過家長的同意,這也是為什麼在國際公約中,對於家長的教育權有明文規定。例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清楚表明:「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肯定家長對其子女所受的教育有優先選擇權。

在我國已施行的兩公約中,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也清楚說明:「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除此之外,已內國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8條也明定:「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的原則得到確認。父母、或視具體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首要責任。兒童的最大利益將是他們主要關心的事。」不但肯認家長才是最關心子女利益的人,且表明親權是普遍性、跨國界的基本人權。

在我國,教育基本法第8條也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但現在家長在國際公約上對子女的「教育參與權」卻被政府漠視,教育部編寫的教材內容也沒有經過家長的同意!

 

三、性別教材問題層出不窮,教育部被同運霸權綁架

2008年教育部編印《認識同志》等國中小教學手冊內容不當,北檢發現部分教材涉指導學生製作口交膜,並將墮胎合理化,還在內容附註SM性虐網址,恐搧惑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並以由教育部移送監察院究責,於2013年10月做出糾正文台灣的教育部官員習慣把性別教育的內容「委外給專家」,但所謂的性別專家編出來的教材,卻與家長所期待能真正尊重差異、同時能顧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性別平等教育南轅北轍,無異為黑箱教材!

四、洗腦教育侵入校園,孩童成為同運鬥爭的犧牲品!

少數的同運份子強加其激進的性別觀念在教材中,強迫大家接受同性戀文化。比起擔心孩子發生婚前性行為,現在很多家長更擔心孩子長大變成同性戀,因為現在同運霸權侵入到校園裏,在高一的公民課本教未成年的孩子「同性婚姻應合法化」、「情慾對象不一定和生理性別有對應關係」,甚至直接告訴孩子「性傾向是游移的」、「男生不一定愛女生」、「女生不一定愛男生」。教育部編印的「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當中說「我們無法以標準化的工具來判定一個人是否為同志,而以個人自我認同自己是同志的一份子,就是同志」、「同志是一種政治的認同、族群的認同,成為一種對同性愛好者的集體號召。」

一位家長說的很好,我們贊成「同志尊重教育」,但我們反對現在的「同志養成教育」。對於現在的教材及性別平等教育,很多家長都認為是引導及甚至鼓勵未成年的孩子變成同性戀者。

 

舉一個例子:
「媽媽,跟妳說個祕密喔!」孩子對媽媽認真地說,「我發現我是『雙性戀』喔!」「為什麼?」媽媽有些驚訝,沒想到孩子接著說︰「因為今天上課老師說,同性戀很正常,每個人都可以找到自己的『性傾向』…我喜歡隔壁班的阿偉,又很喜歡佳佳,所以我是『雙性戀』!」

在台灣這樣的性教材下,這樣的例子只會層出不窮。孩子在未成年時,正值形塑其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發展的階段,如對未成年人提供偏差、不適齡的資訊,並不利於其身心發展,只會讓學童陷入性別混亂,甚至好奇而去嚐試發展許多各種不同的性傾向及癖好。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在自然、健康的環境中發展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是兒童的基本人權,兒童人權及父母保護孩子的基本人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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