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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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法官

(10/21文末更新:【讀者投稿】回應〈歐洲人權法院毀滅性的判決粉碎了婚姻平權?〉一文) 

歐洲最高審級的人權法院向一對男跨女的變性人及其妻子指出,民事結合(civil union)對他們已經相當足夠(good enough),粉碎了同性婚姻依循司法程序合法化的希望。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先例,法律與現實間仍有遙遠的差距,歐洲人權法並未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

發起訴訟的團體及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承認結果是可預期的,儘管如此,判決結果對歐洲的同性戀權利帶來毀滅性的影響,粉碎同性「婚姻」成為事實的希望。

此案件的事實其實是具有特殊性的: 芬蘭的Heli Hämäläinen2009年變性,生理改變為女性,儘管跟他妻子在2002年生了一個小孩,養育他長達十年。在手術前,他嘗試改變法律上的性別,由男變女,但沒有成功。因為芬蘭不允許同性婚姻,但他仍維持婚姻狀態,因此他被告知更改法律上的性別是不可能,於是他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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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外電摘自 Heli Hämäläinen 臉書

Hämäläinen及其配偶堅持,基於宗教信仰,他們是不會離婚的,而且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歐洲法庭明確指出,歐洲人權法對於同性婚姻並未予以考慮,且認為民事結合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已相當足夠。(9/6譯按:「但是」民事結合更易為「而且」)

法院確立了保護傳統的婚姻制度是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valid state interest)─暗示了一種觀點,即同性間的「關係」(relations)與男女間的婚姻(marriage)並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採取不一樣的對待方式』。」(9/6譯按:『』內原譯為「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歐洲人權法承認「一男一女結婚及建立家庭的基本權利」,以及「將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傳統觀念納入保障」。歐洲人權法院解釋,此係因同性婚姻在歐洲欠缺共識,47個締約國中,只有10個國家願意被相關條約規範

此判決特別重創了芬蘭的同性戀權益,其實國會議員在上個月已拒絕通過同性婚姻立法,這是自2012年以來,同性婚姻第二次在國會裡被封殺,芬蘭是唯一不容許同性婚姻的斯堪地那維亞國(Scandinavian country)。

在世界各地,同運人士均被告知同性婚姻不是人權。例如:意大利憲法法院在上個月,也面對類似的案例,法院也指出,民事結合已能適當保障同性伴侶的利益。再次,美國最高法院去年亦曾拒絕明文同性婚姻在美國憲法或國際法下是個「權利」。在涉及禁止美國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法律的案件中, 法院判決個州可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同性婚姻。(Stefano Gennarini, JD 原作 / 志工團隊翻譯)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全文

(1)官方版本:ECHR, Hämäläinen v. Finland, Application no. 37359/09, 16 July 2014

(2)志工協助標色的版本:HÄMÄLÄINEN v. FINLAND判決主文(已標色)

(3)志工提供的重點整理與翻譯:Hämäläinen v. Finland 重點摘要

現場影音(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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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最左為在倫敦執業的辯方律師 Constantin Cojocatiu、最右為Heli Hämäläi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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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政府代表:芬蘭外交部人員 Arto Kosonen

外電原文:Stefano Gennarini, J.D., European Court: Gay Marriage is not a Human Right, C-FAM, NEW YORK, July 25 2014.

翻譯參考自同性戀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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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補充:

1. 新聞原文既然已報導同性婚姻非權利,那麼英文原文使用gay right未必正確。因為gay right是在同運脈絡下衍生的名詞,其內涵不僅僅同性婚,有可能還包含公共性(public sex)等性解放之元素,並有帶來逆向歧視的後果。如果人們跟著使用同運發明的詞彙,久而久之,不僅同性婚,連性解放相關的思想也會潛移默化進入人們的意識裡,進而導致社會整體性文化的轉變。因此,小編建議語句改成gay agenda或Homosexual agenda可能會比較合適。在中文的話,請勿使用同志平權或婚姻平權,直接稱之同性婚或同性戀議程可能會較合適。

2. Lynne Marie Kohm, Same-Sex Marriage Is Not A Fundamental Right ,CNS News, 26 Aug 2014.

3.  Adelaide Mena, Human rights court: Europe cannot be forced to redefine marriage, CNA, 18 Jul 2014.

4. 美國最高法院DOMA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570 U.S. ___ (2013) (Docket No. 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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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更新)

感謝各界先賢對本新聞之引進給予指教,為釐清各界對本新聞之疑慮,小編有幾點說明:

一、本篇新聞是由外電逐字翻譯

小編聽聞同運勢力滲入主流媒體,業界內有高階主管會阻擋護家相關新聞登上版面,亦有記者因逆向歧視被迫離職,凸顯家庭價值於媒體圈內的弱勢。為了彌補主流媒體遺漏之缺憾,以及為使一般社會大眾能接觸被主流媒體忽略之重要資訊,本站盡力連結團隊資源,蒐集國外護家相關資訊,期使關心家庭議題的華語使用者能以本站作為與世界護家價值連結的媒介。除了引進外電新聞外,本站也會參考有意義的外文特稿。關於本篇新聞「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係本站引進外電特稿之初步嘗試,原文由具有法律背景的Stefano Gennarini先生所撰寫, 本站人員僅係「翻譯」者,而非撰稿者,請各界於評論本篇新聞時,勿將翻譯者充當撰稿者評論。

二、本文承蒙網友指論「差別待遇」一詞翻譯並不妥當,對此,編輯團隊斟酌原文後,虛心接受,並將翻譯文字改作「同性間的關係(relations)與男女婚姻制度(marriage )並不相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採取不一樣的對待方式』。」(『』內為更易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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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更新)

【讀者投稿】回應〈歐洲人權法院毀滅性的判決粉碎了婚姻平權?〉一文

在網路上流傳一篇文章〈歐洲人權法院毀滅性的判決粉碎了婚姻平權?〉,作者為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生陳陽升先生。一般偏同運意識型態的網友,如果看到陳先生的高學歷留德背景,恐怕會因人而舉言,不分青紅皂白,以為台灣守護家庭網站的敘述全然錯誤。

關於陳先生的文章,有以下問題:

一、台灣守護家庭網站該篇新聞,是由外電新聞逐字翻譯而成,原作者是外國人不是護家盟

在〈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新聞底下,網站小編有附上原文連結,那個新聞原文是由具備法學博士(JD)學位的Stefano Gennarini先生所撰寫。也就是說,本站志工只是個「翻譯」者,不是撰稿者,但陳先生卻在行文中,把本站人員當做原作者,有張冠李戴的問題。

二、陳先生又評論:

「由此可見「守護家庭網站」張貼的報導中所謂:「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
以及:法院暗示了一種觀點,即同性間的「關係」與男女間的婚姻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有差別待遇的說法云云,

不僅是嚴重誤解歐洲人權法院的觀點,更是以無中生有的方式帶入自己的成見,誠如前面所揭示的判決要點,正是因為芬蘭給予了同性伴侶與婚姻幾乎等同的身分保障,法院才會認同國家已踐行其保護義務,而芬蘭相關法制中自動轉換身分關係的特殊設計,及同性伴侶得享有本質上與實際上與婚姻無異的待遇,始為法院接受芬蘭政府說法的重要理由,絕非如「守護家庭網站」所言,因為異性或同性結合在性別上的差異即能證立差別待遇」



(一)陳的評論有斷章取義的問題,他所指責的句子其實是訴訟當事人Hämäläinen自己的說法

網友忽略本站翻譯文字的上下文,僅摘取「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這段話進行批判,造成陳先生的評論有張冠李戴的狀況。
1.
本站上下完整中譯為「Hämäläinen及其配偶堅持,基於宗教信仰,他們是不會離婚的,但是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底線是陳先生忽略的上下文)

2. 外電特稿原文為:「Hämäläinen and his spouse insist that their religious beliefs prevent them from seeking a divorce and that civil unions do not give them the same benefits as marriage in Finnish law.」

3. 再對照原文判決第15段Hämäläinen方的說法:
A registered partnership did not provide the same security as marriage and would mean,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their child would be placed in a different situation from children born within wedlock.

從原文判決第13段開始,是法院所整理的訴訟程序事實。在判決第15段,有記載訴訟申請人Hämäläinen主張伴侶制度並未提供等同於婚姻的保障。
從原文判決第13段開始,是法院所整理的訴訟程序事實。在判決第15段,有記載訴訟申請人Hämäläinen主張伴侶制度並未提供等同於婚姻的保障。


綜合以上線索,主張「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的人,是訴訟當事人Hämäläinen自己(請對照原文判決第15段),而非本站。

(二)既然陳先生認為伴侶制度沒有差別待遇,延續其主張,同運人士應該爭取的是「符合同性伴侶利益、獨立於婚姻關係外的特別制度」,而非同性婚姻

在網路上,可看到同運內部有一派人士主張:「爭取同志婚姻的人非常自私,並不是每一個同志都想要結婚」、「婚姻只是個枷鎖,不該讓同志被婚姻束縛」。

既然網友認為「權利義務與婚姻近似的伴侶制度」非屬差別待遇,那麼我們可進一步推論:權利義務與婚姻關係「近似」的「特別制度」對於同性伴侶之保障已足夠,國家無將「婚姻」擴張至「同性結合」之必要。

如此一來,台灣本土同運即不宜以倡議「同性婚姻」為目標,給予同性伴侶基礎保障的特別制度,或許更能符合同性戀者生活實踐的社會現實。例如已有學者指出,台灣民法既有的家屬制度可作為同性伴侶、以及其他未進入婚姻關係者,獲得家屬身分保障的管道。所以,本土的家屬制度可作為獨立於婚姻關係之外,保障同性伴侶的特別制度

誠如法律諺語所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鑑於同性結合本質上與異性結合究有不同(同性結合「原則」上無法生育,異性無法生育是「例外」情形),如任同性伴侶進入婚姻關係,此種齊頭式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差別待遇嚴謹的特別制度並非隔離且平等,而是如台大法律學者顏厥安所指,是「區分而自由」(distinction and freedom)

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秉持其學術上良心,亦認為民法將婚姻定義限於一夫一妻並不違憲。顏教授主張,在法律中「創造可以保障同志伴侶生活需求的法律基礎」,並非「隔離」且平等,而是「區分且自由」。
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秉持其學術上良心,亦認為民法將婚姻定義限於一夫一妻並不違憲。顏教授主張,在法律中「創造可以保障同志伴侶生活需求的法律基礎」,並非「隔離」且平等,而是「區分且自由」。(資料來源:顏厥安,模擬憲法法庭鑑定意見書論點摘要,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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