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運動之人權訴求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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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啟文

近數十年,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風起雲湧,不單在西方帶來巨大衝擊和改變,在亞洲社會也引起愈來愈激烈的爭議,如香港在2005年關於性傾向歧視法(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SODO)的激辯,和台灣在2001年關於同志教育與及同性婚姻/同居伴侶法的爭論。世界各地的同運要爭取的目標大同小異,例如成年人同性性行為(肛交)非刑事化(私隱權) ,肛交合法年齡與性交合法年齡劃一(平等保護) ,制定「性傾向歧視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制訂同居伴侶法,同性婚姻合法化,賦予同性伴侶領養兒童權利或以人工授孕方法產生下一代,同志教育 [在台灣被包裝為「性別平等教育」] ,有些甚至爭取多元婚姻。

        同運能夠勢如破竹,一個主因就是他們善用一個厲害的武器──人權,同運深信他們所爭取的(如同性婚姻)本來就是他們的基本人權或平等人權,是他們天經地義的訴求。由於這種論述在人權高脹的年代非常吸引,所以大受知識分子和媒體歡迎。對很多人來說,你若不同意同運的訴求,縱使不是萬惡不赦的「仇同者」,也是打壓別人人權的惡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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