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通姦除罪化連署及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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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今日舉行通姦除罪之言詞辯論,於此議題,民間團體發出聲明稿並啟動連署,提出反對意見。通姦罪為我國以刑法定罪並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法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意即「出軌配偶」及「小三/小王」都應被處罰,為一男女平等,保護家庭之法律。

大法官554號解釋清楚說明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並且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特別是對婦女及下一代的保護。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之法律,我國通姦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非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若因部份案件有不公平之情事,則應處理「不公平」之個案原因,而非將通姦罪「除罪」。再則婚姻絕非「私人」之事,婚姻家庭之維護具有重大國家公共利益,絕非如少數團體所說「刑法介入私人情感」。

「通姦罪並不能杜絕外遇現象」也不能成為通姦除罪化的理由,若是依此邏輯,殺人罪也不能杜絕謀殺事件,是否也要廢除殺人罪呢?法律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但教化人心還需教育及社會文化等各方面整體共同努力,我國乃主權獨立之國家,其他國家因男女不平等的原因而廢除通姦罪也不應成為壓迫我國廢除通姦罪的理由。婚姻的本質就是男女雙方全然委身並彼此承諾在一個親密性及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裏組成家庭。「婚姻的本質」與「性自由」是互相衝突的,我們聲明:

1、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
2、通姦罪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
3、通姦罪有「保護弱勢及下一代」的功能

因此,我們反對通姦除罪化。盼望國家重視守護人民婚姻家庭及下一代。

願意連署此聲明及公佈團體及姓名者,請於底下表格留下資料進行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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