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4)日立法院針對同性關係專法展開逐條協商,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召開記者會,呼籲立院勿違背民意強推同婚。
公投第10案有765萬的民意支持,《民法》所規範的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公投第10案還未落實,就急著制定同婚法,已違背公投。至於大法官748號釋憲案,係大法官在2017年5月針對「公投前」的《民法》婚姻規定所作的解釋,說明《民法》違憲。但2018年11月,全民公投已針對大法官所解釋的《民法》婚姻規定,「創制」了「新」的立法原則,《民法》中所規範的婚姻就是限定在一男一女。公投的位階相當高,在許多國家,公投甚至能制憲。
按公投法規定,立法院應服從全民公投所創制之「立法原則」,讓「民法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的法案和《公投第12案施行法》儘速三讀通過,以不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為前提,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財產和醫療參與等權益,才是回應公投民意、避免撕裂社會的正解。
同性戀不是先天的!院長同婚專法立論基礎薄弱
行政院長蘇貞昌為推動同婚專法,聲稱同性戀是天生的。然而,依據心理學研究,同性戀性傾向「可能受童年經驗的影響」,且「同性戀有改變的可能」。再者,大法官748號解釋援引世界精神醫學會之說法,亦承認性傾向成因包括「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因素(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5段)。若大眾對同性戀者的生命故事有興趣,歡迎參考亞洲第一本跨虹者故事合輯《跨越彩虹─13個走出同性戀的真實故事》。
同婚專法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 違背公投第10案和第12案
針對有心人士散播謠言,指稱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就是落實愛家公投,幸福盟作為公投發起團體,要鄭重駁斥!
公投第10案的訴求是「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反映的是全民對於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公投第12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公投理由書記載:「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達成該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同性婚姻」4字亦未曾出現在第12案公投主文及理由書。 據此,落實公投第12案的方式,並非以「婚姻」制度規範同性共同生活。
若立法院另立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的同婚專法,用同婚專法來取代《民法》規範婚姻的功能,實已違背公投第10案和第12案所創制的立法原則。
《公投第12案施行法》可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
幸福盟支持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權利,我們邀請專家學者草擬《公投第12案施行法》,以現行民法家屬法制為基礎,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身分關係受國家承認,同性二人不會是法律上的陌生人!面對生老病死的時候,不僅可為對方簽署手術同意書,即使沒有事先做遺產協議,存活方原則上仍可分配半數遺產。因此,《公投第12案施行法》是個能保障同性二人、共創和諧社會的方案!
幸福盟呼籲社會大眾不要被少數同運利益團體綁架,強摘的果實並無法帶來真正的幸福,強勢以恐嚇、貼標籤的方式,要求立委支持同婚,並無法解決問題。特別是當社會對同婚並未達成共識時,強勢通過同婚的結果只會更加激化社會對立。
參考資料
《公投第12案施行法》說什麼?半分鐘就懂!
https://taiwanfamily.com/104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