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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的三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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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合一大選綁公投,愛家公投順利高票通過,接下來愛家方的任務是督促政府落實公投主文。依據12案公投主文,幸福盟提出《同性共同生活法》的構想,作為維持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同時兼顧少數族群生活權益的方案。然而,近日傳出行政院企圖推動《同性婚姻法》(俗稱同婚專法)的風聲。另一方面,同運政客動輒拿大法官解釋當令箭,以此要脅要通過同婚法案,但是同運政客的理由真的站得住腳嗎?以下幸福盟歸納支持《同性共同生活法》的三大理由,盼政府用有智慧的方式回應主流民意:

一、《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合法性來自12案公投主文

依據12案公投的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在民法婚姻規定之外,依據公投主文中「同性」、「共同生活」等關鍵字,制定名為《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專法,有其民意基礎。

同性共同生活法

二、《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合憲性來自大法官用語

依據大法官748號解釋,國家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的目標是「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專法名稱,就是來自大法官748號解釋中的「同性」和「共同生活」等關鍵字。

其次,《同性共同生活法》在性質上屬「非婚姻」制度。其實依據748號大法官解釋和釋憲案作成背景,748號解釋不排除立法者用「非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的配套措施。

大法官在做成748號解釋前,曾召開憲法法庭,討論「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合憲?換言之,大法官當時在討論,除了同婚修民法外,立法者能否制定「非婚姻」制度解決同婚爭議?
依據748可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
最後,大法官作成748號解釋,不僅未規定同性關係限於婚姻制度或以「婚姻」的名稱為前提,且還刻意用「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永久結合關係」等詞彙敘述同性共同生活關係,並在解釋理由書第17段將「制定特別法」和「其他形式」納入立法形成範圍。換言之,即使立法者用「非婚姻」制度,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也與748號解釋不衝突。

同性共同生活法

三、《同性共同生活法》比同婚專法更具民意正當性

據媒體報導,行政院在愛家公投高票通過後,打算推動同性婚姻專法,然而同婚專法並不具備民意基礎。因為第10案公投「民法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獲得高達765萬的同意票,第12案公投「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權益」也獲得640萬票,前述公投結果反映的是全民對於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但主流社會同時也未忽視少數族群共居生活的事實,故透過公投授權立法者以「非婚姻」制度保障少數族群的共同生活權益。
同性共同生活法
 

若行政院無視主流民意,以坦克車壓陣之勢推動會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的同婚專法(例如《同性婚姻法》),甚至還企圖將民法婚姻規定全文照抄到同婚專法裡,或是讓同婚專法準用民法配偶關係,豈非罔顧主流民意,衝撞台灣家庭價值?

2020大選在即,2019將進入選舉暖身期。幸福盟用最大的善意提醒執政團隊,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才是回應700多萬民意的正解。任何想要執政的政黨,對於愛家公投所代表的主流民意萬不可輕忽!當政府另立同婚專法,或以換湯不換藥的方式,把民法婚姻規定移植到專法裡,都是在告訴七百多萬支持愛家公投的選民:「你的公投只是參考用的。」屆時必定引發民意的反撲!當七百多萬人花兩三個小時排隊投票,政府卻一意孤行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愛家選民將在2020用選票回應執政團隊!

同性共同生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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