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家公投通過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請看愛家公投發起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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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愛家三公投開出六百萬以上的同意票數,尤其第10案和第11案票數高達七百多萬以上,為這次的三好兩壞對決投下震撼彈。愛家三公投的開票結果,顯示大部分的台灣民眾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並認為同性二人生活應另立專法,以及反對同志教育進入國中、國小的課程中。

 
愛家公投

然而公投過後,各種流言四起。有傳言說,公投只能表達民意卻不具法律效益。甚至部分政府機構(如教育部),也強硬表示相關教育仍會進行,不受任何影響。事實果真如此嗎?正本還需清源,面對各方流言和教育部的發言,愛家三公投發起人之一、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的說明如下:

愛家公投

愛家公投有法律效力 不是諮詢性公投

愛家公投有三案,其中第10案和第12案是立法原則的創制案,第11案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案。

什麼是「創制」呢?就是人民可以自己創一個合乎民情的法律原則。至於「複決」,就是當人民對政府現有的政策感到不滿意,可提出複決案。人民之所以可以用公投的方式進行創制和複決,是因為《憲法》第17條明定人民有創制及複決的權利。而當全國性公投案通過後,行政院、立法院和相關政府機關,就必須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案,或進行必要的處置,以實現公投的內容。

例如愛家公投第10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個公投正是立法原則的創制案。如今第十案獲得765萬的同意票,民法應該要依據公投結果修法,將「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寫進民法的婚姻章裡!現在民法婚姻相關條文沒有這個規定,是因為大家以為民法婚姻的定義已經是一男一女,但事實上,在大法官748釋憲後,已模糊婚姻的定義,所以幸福盟發起愛家公投第十案,主張「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要寫進民法裡,讓民法的婚姻定義寫得更清楚。

愛家公投第12案也是立法原則的創制案,第12案公投通過後,政府機關就必須依照公投結果提出一個對案。對此,我們要求政府用婚姻以外的其它形式,去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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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公投與大法官解釋並不衝突

最近有人拋出大法官、法律位階等說詞,認為愛家公投跟大法官的釋憲有所衝突。但其實大法官在748號解釋,並沒有說只能用修正民法婚姻章的形式,來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權益。但同運人士卻企圖將大法官解釋引導到婚姻的方向,誤導大眾以為大法官說「只」能用婚姻的形式去保障,導致愛家公投似乎跟大法官釋憲有衝突,但事實上根本就沒有!

在愛家公投第12案的公投理由書有提到,大法官748號解釋並沒有要求必須用婚姻的「名稱」保障同性二人的關係。也就是說,保障同性二人的形式,並不以婚姻的名稱為前提。因此,若要達到大法官748號解釋的要求,不需要修改民法婚姻章,即使用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例如國外採用的「伴侶法」或幸福盟提出的「同性共同生活專法」),也可以作為保障同性二人生活的方式,同樣也能達成大法官748號解釋保障人權的精神。所以愛家公投第12案,才會主張用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去保障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的權益。

以上是關於愛家公投第10案跟12案的說明,他們都是立法原則的創制案,在公投通過後,後續會進入立法程序。若您身邊有關心公投後續發展的朋友,歡迎參考以上說明來回應他們。

第11案公投通過後 同志教育應停止實施

愛家公投第11案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案,本公投案通過後,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教育部作為權責機關,應該進行「必要處置」以實現本公投案內容,就是教育部應廢止《性別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的「同志教育」,從而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能再對國中、國小的學生推行同志教育!

為實現第11案「適齡性平教育」公投的內容,後續幸福盟會積極監督課綱、教材和課程的檢討與修正。

愛家公投支持「適齡」性平教育

在談到「性平教育」這個名詞時,請大家不要被混淆。性平教育在概念上,包括性教育和情感教育,只要是適合孩子年紀的、用合適的內容教導的教學內容,愛家公投都不反對。愛家公投支持的是好的教育、適齡的性平教育,我們反對性平教育被混入「不適齡的同志教育」。

因此,在愛家公投第11案通過後,教育部說會繼續推動「性平教育」,這樣的回應並沒有呼應第11案的要求。因為愛家公投第11案的主旨,並不是反對性平教育,我們反對的是,在性平教育內混入「不適齡的同志教育」。因此,我們要求政府要遵照公投法的要求,實現第11案公投的內容,不要再對國中、國小的孩子實施同志教育!

最後,關於愛家公投通過的後續發展,未來下一代幸福聯盟會持續監督教育內容,連結社會上關心教育議題的家長團體和專業人士,為性平教育的教學內容把關。我們也邀請社會賢達和各界關心下一代的朋友們,和我們一起關心這些議題,期待能為我們的國家、社會及下一代帶來深遠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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