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盟針對中選會違法重行公告公投第12案並加入行政院修正意見,提起行政訴訟獲裁准,中選會知法犯法,拖延不執行法院裁定後提出抗告,最終被最高行政法院確定駁回一事。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中選會踐踏人民公投權利,投票在即卻發生這樣的事情,中選會要負最大的責任。
幸福盟表示,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本案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相對人(亦即中選會)不得將上開公告登載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理由是:一旦這樣做,「將造成無法符合公投民意難以回復之影響,且其損害及影響在社會一般通念上,尚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沒想到中選會於9日收到這樣的裁定,仍不作為,到了近期提出抗告,於19日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法官認為,中選會的作為「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但中選會卻選擇不執行法院裁定,知法犯法在先,事後卻拖延時間,把可以重新印製公投的時間拖延待盡。
幸福盟也提出資料來佐證,證明行政院意見書不但違法公告,且意見也違反最高行政法院11月8日做出的判決。在107年度判字第653號,釋字第748並沒有認為保障同性結合關係一定是指「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指之『結婚』」。這些資料都是白紙黑字,在法院都認定過的!但為什麼這些違法的行政院意見書刊載在我們的公投公報上呢?
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指出,11月24日的公投案是人民直接民主的最高展現,執行機關在程序上應堅守提案人最大利益,避免任何足以影響公投投票意願的可能。中選會的修正版公告,不但重行公告日期違法,且將第12號公投案的原意扭曲為推動「同性婚姻」,嚴重錯置公投案原意,如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投票在即,雖重印公報耗費民脂民膏,中選會應對其行政錯誤負起最大責任,並在投票前最後階段,更正錯誤。
曾獻瑩沉痛地表示,現在坊間已經很多人在傳,公投第12案是不是無效?是不是要投不同意?曾獻瑩再強調,12案的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若公投案通過,應參考類似國際普遍採用的伴侶法,以同性共同生活專法等方式另立專法,而非強推「同性婚姻」,愛家公投的主文及理由書清楚載明提案原意。愛家公投不是反同,是要捍衛傳統家庭價值,希望民眾在投票時蓋下「同意」票,未來以另立專法來保障同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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