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議題一回應
1. 本案與中選會所引用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於本質上並非完全相同。
中選會所引用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59 號判決,該判決乃是針對「是否同 意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的公投來進行判決,判決書中提到 103 年 4 月行政院 宣布,核四廠一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能四廠二號機全部停工,且未來啟封前必須經過公民投票。」
「裝填核燃料」並非政府已進行或已存在之「政策」,複決標的並不存在,最後駁回該上訴。然而這個案與本案婚姻定義公投並不相同。
2. 本案所提之立法原則有其「必要性」與「及時性」
本案於大法官於 106 年 5 月作成 748 號釋憲案後,責成立法機關於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 (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 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大法官說明這是立法形成之範圍,且必須在兩年內為之,跟核四已經宣佈封存不再使用是不同的。是以本案於此時提出立法原則之創制,有其「必要性」及「及時性」,將過去未於法律中明文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 結合明確化,也提供同性結合關係修法時有明確的立法原則可依循。
若按中選會所引 用的高等法院判決書,當中亦提到:「就法律或重大政策提案複決者,必然是反對行 將通過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雖然啟用核四在當時並非「行將通過」的重大政策,該案因而被駁回,但判決書中可見公投法的精神,人民也能針對「行將通過」之法律表達人民的意志。本案因大法官釋憲要求,存在必須於兩年內立法之時間限制,於此時,人民針對兩年內欲立之法提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作為人民意志的表達,有其「必要性」與「及時性」,符合公投法精神。
3. 我國於法律中沒有清楚的「婚姻定義」及其「立法原則」,本案適用立法原則之創制。
748 號釋憲文理由書第 8 段中,引用「法務部於 83 年 8 月 11 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 17359 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可見我國於法律中始終沒有清楚定義「婚姻」,也沒有明確的立法原則。
再者,若按公投法第 30 條,「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也就是說代議制度下的立法委員,不能違反直接民主精神下經公投成立的立法原則,目前立法院裏有諸多關於修改婚姻規定的民法修正案,例如尤美女委員的提案,就是修改民法 972 條,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該案也已送出委員會,交付政黨協商,就立法進程來說已走完大半。可見我國雖有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事實,但並沒有明確針對婚姻的定義及立法的原則。
4. 本案即屬「從無到有」之立法原則的創制,適用於全國性公投。
中選會引用的高等法院的判決,提到「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 之「創制」,乃公民 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係從無到有之制度;」而本案即屬從無到有之立法原則的創制,適用於全國性公 投,目前一男一女的婚姻仍屬有效,但在 748 號釋憲之後,目前僅限一男一女的婚姻制 度,在釋憲後處於一種未定或可改變的狀態,因此本案提出婚姻定義之立法原則,於此原則下,立法者可依此定義婚姻,同時作為回應大法官要求,用婚姻以外之形式保護同性結合權益。
5. 立法原則之提出,有其「排他性」。
而立法原則之提出,本來就其排他性,往這個方向走,就代表不往另一個方向走。中選會議題一當中提到,得否創制以「立法機關不得通過相關相關法律」為內容之立法原 則,我們的回應是,立法原則有其排他性,另外本案的立法原則並非限制立法機關不得 「用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權益保護」,而是在作相關立 法時須考慮此立法原則。
6. 婚姻定義公投是世界趨勢,重大爭議交付公投是民主國家成熟表現。
婚姻定義公投是世界趨勢。在比較法上,多數國家的婚姻制度仍限於一男一女,這是 「通例」!人民提出「通例」作為立法原則的創制,有何不可?此外,世界各地「至少」有 41 個國家和地區,例如克羅埃西亞、斯落維尼亞、斯洛伐 克、百慕達等國,都舉辦過婚姻定義公投。而這些舉辦過公投的國家和地區中,也將婚姻是否限於一男一女放入主文中。
7. 公投是憲法的保障,也是公投法第一條主權在民的精神。
民主是台灣的驕傲,若按中選會提到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當中提到「由人民提出公投提案,旨在貫徹憲法第 2 條主權在民及第 17 條保障人民之創制權及複決權,立法機關依上開憲法規定制訂公民投票法,乃在提供人民直接表達意見之途徑,以協助人民行使上述基本權…」。
基於憲法和公投法第 1 條主權在民原則,其他國家能讓人民決定要怎麼樣的婚姻制度,我相信,影響台灣 2300 萬人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應該讓台灣 2300 萬人有權利用公投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