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公投?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748後「婚姻」成為不確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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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長官、先進,大家平安!

感謝中選會讓我們有說明公投主文的機會。

首先說明提案的理由:婚姻是由男人和女人締結而成,是人性之自然要求;在正常狀況下,它會自然地生育兒女,延續人類生命,形成家庭、社會以及基本的倫常秩序,為國家創造各種人才與 價值。因此,由男女締結而成的婚姻是國家成立不可或缺的條件。存在次序上,婚姻 及其形成的家庭先於國家而存在,具有比國家更基本、更重要的價值,沒有婚姻,則沒有家庭;沒有家庭,則沒有社會;沒有社會,則不可能有國家。因此,國家不應破壞婚姻的定義,反而有責任積極立法嚴格規範與保護。 整個人類社會、文化、倫常、道德皆源於婚姻,並為其所支撐,因而婚姻及其形成之 家庭,具有積極不可取代的價值,這也是現行制度性保障婚姻的緣由。 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是婚姻的本質,也是古往今來所有人類共同認定有關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解。

然而,因著大法官會議 748 號的解釋,第一次提出「現行民法未使同性二人,得為經 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的意旨有違且須立法保障的情事。「婚姻」自此成了不確定的概念,婚姻的定義處於一種未定的狀態。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們認為應由全體公民決定婚姻的定義。男女的結合,和同性的結合,有本質上的不同,用語及定義理當不同,因此我們認為婚姻應限定在男女的結合。

這樣立法原則的創制,並不影響大法官會議 748 號的意旨。

因為婚姻的定義與現行實務上的制度運作是兩件事,意即婚姻定義的公投,並不影響 「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的保障,故沒有違憲的疑慮。 既然大法官認為這是屬於立法形成的自由,我們提出立法原則創制的公投來拘束立法, 實屬正當。我國憲法全文並沒有「婚姻」一詞;民法亦未定義何謂婚姻。因此,公投主文符合創制從無到有的普遍認知,更何況多位公法學者認為創制應擴大解釋。(請參附件,董保城教授觀點。)

基於主權在民的精神,婚姻的定義應由全體公民決定,不宜一昧仿效他國作法(這亦為吳陳鐶大法官的觀點)。建構臺灣社會的美好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所以由每一位公民來決定最為恰當,遇爭議事項,中選會應作對人民最有益之裁決,讓民意有表達的空 間,促使立法者尊重人民的意見。

因此請中選會讓此案順利成案,婚姻定義,全民決定,謝謝!


婚姻定義聽證會發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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