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同性婚姻登記案關於訴請登記婚之部分敗訴,因行政法院認為同性結合相關法制尚未建立,無從允准同婚登記。惟行政法院撤銷戶政機關駁回同婚登記之處分,因原處分理由經釋字748號解釋認定違憲。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同性婚姻登記案之判決結果,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聲明如下:
一、同性婚姻登記於法無據,本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未越權允准同性婚姻登記值得肯認,惟現仍有其他同婚登記案件於訴訟中,幸福盟呼籲全國各級法院切勿侵犯立法院之權限。
二、我國無改變一夫一妻自然婚姻定義之必要,依據釋字748號解釋,同性婚姻非保障同性伴侶的唯一選項,立法者可用其他方式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
三、為兼顧兒童最佳利益等公共利益,幸福盟支持在不改變婚姻定義的前提下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權益。若同性伴侶欲獲得身分關係的保障,他們可援引民法1123條之規定,以「家屬」身分互負扶養義務,並享有稅法方面的優惠。
四、關於台灣是否改變一夫一妻自然婚姻定義、實施同性婚姻,幸福盟堅持應由全體台灣人公投決定,不應僅由少數司法、立法菁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