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同性婚姻釋憲程序嚴重不公 婚姻定義應全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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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與眾多關心台灣婚姻家庭制度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起「先釋疑、再釋憲!掃除不公、照亮司法」陳情行動。上百名群眾今(17)日下午於司法院前聚集,表達大法官失職、同性婚姻釋憲程序不公的心聲。

陳情活動行動總召游信義表示,「同性婚姻」是近幾年重大社會爭議議題,相關法案自去年底才剛送入立法院,仍處於民主討論和政黨協商階段。大法官不具民意基礎,本不應受理本案,卻於今年2月輕率介入同性婚姻的爭議,且釋憲程序過程中黑箱作業、未開放公民參與等爭議頻傳,司法院至今仍未回應。故今日發起陳情活動,請求司法菁英聽見市井小民卑微的請求。此外,因大法官有失職的疑慮,活動稍早,游信義與後同志代表郭大衛已於監察院遞出陳情書,請求監察委員針對大法官之失職進行調查。

「大法官的釋憲程序不公不義,若司法院沒有先釋疑就做出民法違憲的解釋,如何令人民信服?」游信義指出,現在社會經歷一例一休、年金改革、長期照顧等問題,社會民心已浮動,若大法官此時強行宣告現行婚姻制度違憲,不但未解決社會爭議,反而是在製造更多紛爭。「大法官千萬不要成為千古罪人!」游信義表示。

日前許宗力大法官曾指出,同性婚姻的關鍵在於同性戀性傾向是否天生。後同志代表郭大衛向許大法官陳情,「同性戀性傾向不是天生的,同性性傾向有改變的可能」郭大衛以自己的生命經歷為例,他年輕時曾進入同性親密關係,但如今他不但已與妻子結褵數載、感情濃密,且每日為了養育兒女,認真工作,過著充實的人生。


陳情內容

一、司法要謙抑  不侵犯立法權

婚姻是經由社會演化所形成的制度,目前「異性結合」是我國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若婚姻定義一經變更,將對社會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帶來重大變遷。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見解,同性結合婚姻化非國家義務,國家僅以其他法律承認同性結合關係即已足。台灣是否要將同性結合婚姻化,目前在立法院仍處於討論階段,少數不具民主正當性的司法菁英不應強制介入,阻斷社會互動空間,輕易變更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如此不但無端激化社會衝突,使民心不安,且恐影響下一代婚姻及教育的方向,激起家庭內部的革命。

二、釋憲程序不正義  黑箱作業

幸福盟於今年3月24日曾針對憲法法庭之言詞辯論程序提出質疑,諸如:(1)公部門之代理人或指定代表未遵守行政中立原則,幾近一面倒地支持同性婚姻,尤其是台北市政府的訴訟代理人支持同性婚姻不遺餘力;(2)憲法法庭欠缺公民參與空間,只有支持同性婚姻的團體,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等人獲得發言權,但反方團體在釋憲程序中卻完全被排除在外,顯失公平;(3)憲法法庭鑑定人之遴選標準為何?部分鑑定人如陳惠馨、劉宏恩、張文貞等人,曾透過網路連署、媒體投書或期刊著作等方式,表達支持同性婚姻之立場,他們作為鑑定人有失客觀中立,其鑑定報告亦因有失客觀公允不宜採信,但大法官直到如今仍未就鑑定人之中立爭議發佈說明。

三、政治正確不應左右釋憲立場 大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

按司法院頒佈之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第二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三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第六條)

同性婚姻在台灣已蔚為政治正確話題,凡反對者恐遭受有心人士之輿論壓迫或不利益之對待。幸福盟擔憂少數大法官可能會為了卸任後的政治前途、媒體讚譽或社運利益等事由,影響裁判的公正性,我們請求大法官勿因一時政治正確利益淪為千古罪人。

四、釋憲結果不應有損兒童權利和公共利益

幸福盟請求大法官審慎判案,我國一男一女婚姻定義不應輕易變更。因為同性婚姻若合法化,將對我國之教育、人倫次序、家庭結構、社會文化產生劇烈的變動,「無獨立自主能力的未成年人」將淪為成人慾望下的犧牲品。雖然支持同婚論者有提出支持同婚方之研究報告(例如斷言同性性傾向為先天、不可改變;同性婚姻有利兒童利益等),但報告恐有研究方法上之瑕疵,且有受意識型態操弄之虞,大法官於參考相關資料時,務必慎思明辨。

五、婚姻定義應全民決定

婚姻之核心內涵,不應由少數政治菁英決定。幸福盟於今年2月已發起婚姻定義公投之連署活動,並規劃未來進入公投程序。幸福盟請求大法官尊重社會成員之普遍共識,莫站在少數強勢之一方,霸凌多數弱勢者之民主參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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