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家庭不會影響兒童?歐美研究:同性戀家庭子女較易跨性別 且性傾向較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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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Peter Cat、阿斯塔

隨著同性婚姻暨收養子女法案的推動,同志話題倍受矚目,不少人對「同性戀家庭領養兒童」持保留態度,因為他們擔心這種家庭結構對兒少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同運團體說:「同志家庭給的愛跟異性家庭一樣,所以小孩不管被誰養都『沒有差別』」,然而事情果真如此?或許是因為同運團體行銷有成,人們在媒體和網路上大多是看到有利同運的研究報告的報導。然而,當我真的把外國的研究報告原文找出來看時,才發現事實並非如同運所說:「兒童不管在同性戀家庭或在異性戀成長,都『毫無差別』」。

綜合國外的研究成果,我得出的結論是:「在同性戀家庭中成長的孩子」跟「在異性戀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在發展上確實「呈現差異」。而這樣的差異值得國人重視,台灣真的有必要這麼快立法開放同性戀家庭領養小孩嗎?未來若政府要立專法,真的要拿兒童的人格發展當試驗品嗎?

我期能透過分享這些研究成果,提供關注此議題的人們更多反思及溝通的機會。

同運引用資料說「小孩在同志家庭成長沒問題」?小心臭鼠效應!

當你看到同婚支持者引用國外研究報告說「同志家庭子女與異性家庭子女毫無差別」,請注意他所引用的研究報告是否完全沒問題?沒有研究上的瑕疵或限制?

學者舒曼(Schumm)檢視從1979年到1986年中的51篇文獻,他在2008年發表論文,指出部分學者在引用高特曼(Gottman)的研究時有「臭鼠效應」(Woozle Effect)的狀況1 Schumm, W. R. (2008). Re-evaluation of the “No Differences” Hypothesis Concerning Gay and Lesbian Parenting as Assessed in Eight Early (1979–1986) and Four Later (1997–1998) Dissertations. Psychological Reports, 103(1), 275-304.。所謂「臭鼠效應」,指在引用別人的研究時,「沒有」提到所引用的資料有研究方法的限制或問題,而造成以訛傳訛的現象。當年高特曼做完同性戀領養研究後,在結論表示「找不到證據證明孩子被同性戀家長養育長大會造成負面影響,可能是因為資料不足2 Gottman, J. S. (1989). Children of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Marriage & Family Review, 14(3-4), 177-196. Gottman, J. S. (1990). Children of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Marriage & Family Review, 14(3-4), 177-196. In F.W. Bozett & M.B.Sussman(Eds),Homosexuality and Family Relations, New York: Harrington Park Press. pp.177-196 ,但後人卻在引用資料時斷章取義,忽略高特曼這段說明,把他的研究當做「同志家庭子女與異性家庭子女毫無差別」的有力證據,連學術界都受影響。

同志家庭子女較易發展中性性別氣質

依據心理學家哥柏格(Goldberg)在2007年發表的研究,男女同性戀和雙性戀家長對於子女的性別氣質和性傾向的容忍度較高,也較為開放彈性3 Goldberg, A. E. (2007). (How) Does It Make A Difference? Perspectives of Adults with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Parents.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77(4),550.。數年後,哥柏格等人2012年進一步研究發現,在同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在行為表現上更為中性。根據訪問這些家長後的結果,同性戀家庭子女較「不」常出現跟其生理性別相對應的行為(例如男孩偏向陰柔女性化,女孩卻顯得陽剛粗獷)。相反的,在異性家庭子女所表現的性別差異,比同性戀家庭的孩子來得明顯,而且在女同性戀家庭成長的男孩,因為雙親都是女性,缺乏男性的角色模範,造成他們較少表現出男性化的性別特質4 Goldberg, Kashy和Smith在2012的研究擇定的樣本包括126 對伴侶,包括 44對女同志伴侶、34對男同志伴侶和 48 對異性伴侶。這些伴侶的孩子都是經由領養而來,已排除自然繁衍的親子關係。Goldberg, A. E., Kashy, D. A., & Smith, J. Z. (2012). Gender-typed Play Behavior in Early Childhood: Adopted Children with Lesbian, Gay, and Heterosexual Parents. Sex roles, 67(9-10), 503-515.,顯示同性戀家庭無法兼顧男女平衡結構。這類家庭所塑造的成長環境,使孩子更容易發展出與其原本生理性別不相符的性別氣質和同性性傾向。另一方面,同性雙親所養育的孩童無法藉由模仿家長,發展適切的性別角色行為,而影響同志家庭子女的社會適應力。

女同志家庭男童較易跨性別

哥柏格等人2012年的研究指出,在女同性戀家庭成長的男童(2到4歲),會比在異性戀家庭長大的男童表現出更低程度的男性特質,他們更常出現跨性別行為5 Goldberg, A. E., Kashy, D. A., & Smith, J. Z. (2012). Gender-typed Play Behavior in Early Childhood: Adopted Children with Lesbian, Gay, and Heterosexual Parents. Sex Roles, 67(9-10), 503-515.

根據伐哥特(Fagot)和哈根(Hagan)的研究,家長在語言和非語言訊息方面,都會對孩子的性別角色發展產生潛移默化。女同志伴侶養大的兒子跟異性伴侶養大的兒子不同,原因不只是因為兒子在家裡缺少了男性的家長來做為效仿對象,也是因為女同性戀家長比起異性戀家長,對跨性別的行為表現更具「忍耐力」6 Fagot, B. I., & Hagan, R. (1991). Observations of Parent Reactions to Sex-stereotyped Behaviors: Age and Sex Effects. Child Development, 62(3), 617-628.。此處所說的「忍耐力」,我的理解是:當子女出現不符合其生理性別的行為時(例如男不男、女不女),家長不但不會適時給予教導,反而默許放任,致使子女的性別角色無能健全發展7 當子女出現不符合其生理性別的行為時,我建議家長用愛與接納的方式循循善誘,並關心子女在學校是否有接觸不當性別教育的教材。請家長切勿用懲罰、責罵的態度處理,以免傷害親子關係,帶來難以挽回的結果

女同志家庭子女對自己的性別和性傾向較不確定

柏斯(Bos)和史丹弗(Sandfort)以荷蘭的同志和異性家庭作為研究對象,在2010年的文獻也指出,在女同志家庭長大的孩子跟在異性家庭長大的孩子相比較,存在發展上的差異8. 政大心理系教授李怡青(伴侶盟理事)在〈同性戀的親密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剖析〉中,引用這份研究作為證明「同性戀家庭孩子在性別角色認同發展上與異性戀家庭沒有差別」的假設。但我查考原文文獻後,發現這份研究報告在結論有特別強調:研究結果「並不」支持「無差別」。Bos HMW, Sandfort T. (2010). Children’s Gender Identity in Lesbian and Heterosexual Two-parent Families. Sex Roles. 62:114–126。他們的差異可從三方面觀察

一、女同性戀家庭的家長較少教導孩子做出符合其生理性別的性別角色行為,造成孩子比較中性;

二、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會對自己的性別有歸屬感,也會偏好自己的性別,但女同性戀家庭的孩子並沒有。

三、女同性戀家庭的小孩,較不確定自己以後會不會投入異性戀的交往關係。女同性戀孩子對自己的性傾向懷疑,有很可能是因為家長的態度影響到孩子的性傾向認同。

圖源:Andrew Anglin, Jewish Lesbians Give Sex-Changing Hormone Treatment to 11-Year-Old Adopted White Son, Daily Stormer (Oct. 6, 2013).

兒童成長需要父母  成人不應剝奪兒童人權

知名的婚姻家庭學者大衛帕諾(David Popenoe)強調:「爸爸和媽媽不同,就如同男人和女人不同9 原文是“Fathers and mothers differ, just as males and females differ. “ Popenoe, D. (2011). Families Without Fathers: Fathers, Marriage and Children in American Society. Transaction Publishers. p.10.。」

大衛帕諾在其著作〈無父的家庭〉中指出,父母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和功能是不同的,小孩需要在有爸爸和媽媽的家庭中成長10 Popenoe, D. (1996). Life without Father: Compelling New Evidence That Fatherhood and Marriage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Good of Children and Society. Simon and Schuster, 10. Popenoe, D. (2011). Families Without Fathers: Fathers, Marriage and Children in American Society.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0-12

按照國際人權標準,兒童在「有爸爸和媽媽的家庭」中受照顧是兒童人權,這是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和第18條給予兒童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在2015年已具有我國法律的效力,大人不應該剝奪兒童受到父母照顧的人權。

荷蘭在2001年將同性婚姻及收養子女合法化,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這樣做的國家,迄今也不過只有十六年。短短十多年,尚無充足證據指出在同性婚姻家庭成長的孩子身心健康。相反地,反例倒是時有耳聞。我建議台灣同性婚姻及領養兒童的法制化不宜操之過急,而是應更多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同時也須多方面參考歐美國家的領養案例,再考慮這樣做會是利大於弊?抑或是弊大於利?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是社會發展的根基,政黨可以輪替,但是兒童的人生卻無法輪替,我請求政府不要再拿兒童開刀,拿無辜的兒童作為贏得政治利益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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