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盟支持保障同性戀者基本權益 反對婚姻定義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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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副總統陳建仁先生於2月10日接受媒體專訪,就同性婚姻問題表達看法。陳副總統數度表示:「同性戀者的人權必須受到保障」,但同時也強調「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台灣文化和對家庭、婚姻價值的理念脈絡下去考量同性婚姻1總統府,副總統接受法國《十字架報》專訪,新聞稿,2017年2月14日。。」

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認為,「同性戀者基本權益保障」與「反對婚姻定義改變」並不相牴觸。

我們雖然「反對婚姻定義改變」,但我們同時也支持保障同性戀者的基本權益,諸如生存權、工作權、免受肢體侵犯、臨終醫療等權益。我們也曾積極宣傳民法第1123條已有同性伴侶成家的條款2民法1123條第3款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同性伴侶如欲成家可適用本條款),讓更多人知道同性伴侶已可適用民法的家屬制度保障機制3台灣守護家庭網站曾宣傳同性伴侶可依法成家之資訊,台灣守護家庭網站(2014)同運不敢告訴你的真相:現行法律不但允許同性伴侶成家 且視為法律上的家屬。此外,法院實務見解亦認同同性伴侶間之家長家屬關係,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高等法院法官的見解就是:「同居中之同性戀者,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為同居,應認有家屬家長或家屬間之關係。」4有讀者曾投稿到本站,回應同運團體的說法:「四、同志真的毫無「成家」的可能?答:現行法律早就允許同性伴侶成家,且視為法律上的家屬。民法1123條第3項規定的很清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在戶籍法,同性伴侶也能登記為一戶「成家」(在民間也常見家長為了讓小孩上明星學校將子女掛到親友戶籍)。既然法律已經允許同性伴侶得到「家屬」法律地位、登記為一戶「成家」,同運團體卻屢屢對外宣稱同志只能當「法律上的陌生人」,其實這只是一種媒體宣傳手法。在輿論操作上,他們必須把同志講的很可憐、誇大部分同志的處境,這樣才能激起大眾的同情心,誘導人們為同運的利益行動;五、同志在戶籍只能登記為「寄居」,所以必須通過同性婚姻?答:為什麼戶籍登記的稱謂會出現「寄居」?法源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施行細則的法律位階不高,它只是由行政機關發佈的行政命令。如果同性伴侶這麼想要「家屬」的稱謂,其實同運團體可以直接請戶政主管機關調整行政作業程序就好了,根本就不需要碰到更麻煩的立法問題。但是這麼多年來,同運團體並沒有積極跟戶政主管機關協調這方面的行政作業流程,這證明同運團體只是拿「稱謂」作為博取大眾同情心的幌子。詳見江戶川科科(2016)【懶人包】如何回應支持同婚的說法?我用這15點告訴你!,台灣守護家庭網站。

幸福盟之所以不認同改變現有的婚姻定義,係因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婚姻是一種組成家庭的方式。我們反對政府在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之前5匿名讀者(2016)【讀者投稿】同性婚姻對社會、教育毫無衝擊?請先做法規影響評估吧!,台灣守護家庭網站。,就任意變動既有的婚姻制度。

按憲法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人民之基本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了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等公共利益,任何關於婚姻、家庭制度之變革,均應謹慎。特別是關於婚姻定義改變的立法,幸福盟不希望兒童權益成為犧牲品,我們反對政府躁進立法,短視近利遺害後代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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